“买它,就买它”……喊出“最低价”“最高级”,直播带货怎么才能不“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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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商品直播”因其强大的可视性和互动性而发展迅速。与此同时,许多消费者反映存在一些问题,如“夸张”、“假货太多”和“错货”。在这方面,法官建议我们应该警惕活产的法律风险。
“如果网络直播或明星直播是为了给商家促销商品并获取利润,那么他们所宣传的内容可能会受到广告法的管制。”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助理刘指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佳语言。根据该法,广告语言不得使用“最高水平”和“最佳”等术语。当主持人在直播中说出这些绝对的术语时,就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主持人在直播时应该注意自己的直播内容,不应该只受欢迎,而应该只得到好处,不受法律的约束。
此外,法官指出,根据《价格法》,当主播打出“全网最低价”和“历史最低价”,或编造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上未能达到宣传效果时,属于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误导性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如果发现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如果货物被打翻,锚应该承担责任吗?北京互联网法院助理法官高亚认为,最常见的商品“翻滚”可能是在宣传中提供虚假广告。在这种情况下,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锚在每种情况下的法律作用来确定。
“作为促销行为的主体,主播的作用并不独特。当其被定性为广告代言人时,当其符合一定条件时,将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代言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推荐或者出具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况确定。
如今,有许多主播的身份是“自产自销”。这种锚具有多重身份,除了符合广告法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关规定。
法官指出,“自产自销”的主播应该注意他们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标准。一旦货物被“推翻”,就意味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具体责任应根据案件反映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如果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产品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新的销售形式,多重身份的锚有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分析锚在具体案例中的作用,并适用具体的法律。
此外,直播平台应遵守直播活动的规定。平台应进行备案许可、主持人实名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度、满足内容日志信息保留要求、注重隐私保护、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不同的直播平台也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以购物直播为例,直播行为主要依靠电子商务平台。此时,主持人所依赖的直播平台是电子商务平台,主要受电子商务法的制约。”刘认为,如果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审查商品销售者资质的义务或者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而未能履行义务,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平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建议,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做好审计和控制工作,并利用技术手段对计费等欺诈性宣传行为进行监控,以避免主播为吸引流量而欺骗消费者甚至违法的行为,增强网络主播的专业素质和规范意识。在直播时,主持人群体要充分理解作为主持人或经营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从而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商品。主持人在宣传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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