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企查查发布“蚂蚁微贷清算”误导性消息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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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以原告浙江蚂蚁小额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融服务)和重庆蚂蚁小额信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小额贷款)的名义,起诉被告苏州朗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东公司”)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作出裁判,认为朗东公司在企业调查中发布和推送有关蚂蚁小额贷款清算的误导性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朗东公司赔偿蚂蚁金融服务公司
本案首次确立了公共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界限。
案例详细信息
2019年5月5日和6日,郎东公司运营的企业搜索通过发布和推给特定用户的方式发布了蚂蚁小额贷款清算的企业信息,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他们都报告了蚂蚁小额贷款是否存在清算行为,还涉及蚂蚁金融服务及其花店产品。
在短时间内,有超过一千万的新闻搜索。本文中的清算信息是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收集的公开数据,但却是蚂蚁金服2014年企业年报中出现的历史信息。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申请蚂蚁金服和蚂蚁小额贷款后,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要求浪东公司停止传播蚂蚁小额贷款相关清算信息,并澄清推进行为。
2019年7月2日,浪东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和微博上发布声明,回应了对企业搜索不够审慎的质疑,认为企业搜索确保信息内容与信息源一致,从而真正准确及时地向用户提供信息。为了推送蚂蚁小额贷款的清算信息,相关人员的清算信息被记录在公示系统中,而浪东公司的二级编辑从未标出蚂蚁小额贷款管理不善的舆论锚点。声明发表后,引发了新一轮媒体关注和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在大数据生态系统中,公共数据用户与原始数据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数据使用质量引起的,这涉及到大数据业务模式下公共数据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
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市场参与者应鼓励使用和挖掘公共数据。但是,同时,公开数据的使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原始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郎东公司运营的企业搜索平台构建了一个以企业数据为内容的大数据生态系统。蚂蚁小额信贷是原始数据的主体。浪东公司利用信息采集技术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采集与蚂蚁小额信贷相关的企业数据,并进行排序和整理,供企业用户查询。因此,郎东公司所推送的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直接影响企业声誉和蚂蚁小额信贷的竞争优势。
浪东公司推出的与蚂蚁小额贷款相关的清算信息,由于推送方式的设置,导致公众将历史清算信息误认为即时信息;在推送内容的准确性上,也有偏离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为其数据来源的地方。
浪东公司以误导的方式推送蚂蚁小额贷款相关的清算信息,导致蚂蚁金融服务和蚂蚁小额贷款商誉的损失。
此外,浪东公司在其公开声明中没有纠正蚂蚁小额信贷清算信息为历史信息、推送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引起了新一轮媒体关注,进一步扩大了误导信息对蚂蚁小额信贷和蚂蚁小额信贷的负面影响。浪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考虑到大数据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行业规则和技术能力还不成熟和完善,有必要为大数据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度的张力,从而为空.创造一个足够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在侵权责任上强加过多的责任是不合适的。因此,上述判决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法官的陈述
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制作、产生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它在本质上具有公共属性。与以个人信息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同,公共数据的使用不需要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但使用行为仍需遵守基本的注意义务,防止不当使用损害原始数据主体的利益。
一方面,由于数据共享范围、采集成本和有效的数据采集技术的限制,在司法审判中对从事公共数据采集的大数据企业给予过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合适的,一般的信息偏差应当允许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经济下的新兴商业模式,公共数据收集大数据企业仍然有收集和发布数据信息的基本职责。对于发布的重大负面敏感信息,应进行数据过滤、交叉核对等数据处理,确保数据质量,防止因信息发布行为不当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信息主体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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