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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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示范区建设要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产业、科技、贸易、人文、环保等领域的开放式合作格局,创新中外合作体制机制,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商业环境法治化、国际便利化、管理服务更加协调高效的国际合作示范区,为“一带一路”联合建设注入新的动能,促进东北地区全面振兴。
国务院关于中朝(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0]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院关于中朝(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原则同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2.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要以新时期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新的发展观和高质量发展。 努力构建工业、科技、贸易、人文、环保等领域的开放合作格局,创新中外合作体制机制,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商业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管理服务更加协调高效的国际合作示范区,为建设“一带一路”注入新的活力,推动东北全面振兴。
三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配套政策,编制和完善规划体系,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在规划、政策落实、项目布局、制度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解决《纲要》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示范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指导,及时组织开展《方案》执行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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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批复同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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