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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绍兴市家事审判十大典型范例公布

来源:搜索报中文网作者:范李更新时间:2021-01-25 13:41: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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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务诉讼中心的布告栏成立 年绍兴二级法院受理家务案件5843起,审查5859起,其中离婚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92.81%,家务案件拆迁率58.85%。 绍兴市妇联积极派遣家务调解员参与家务审判 市妇女联合会和市中级法院共同发表了《关于建立共同解决家务纠纷的从业机构》,许多部门共同发表了《关于建立绍兴市家务审判方法和从业机构改革联合会议制度的意见》,包括婚姻家庭礼堂、女性维权礼堂等培训项目 在柯桥法院水平法庭率先设立家务审判法庭开展联动的基础上,各区县(市)推出了越城“一室一团一校”、上虞大厦“幸福伞”等一系列特色亮点企业品牌 截至2005年3月,市妇联积极派遣调解员介入市中院家务调整的为112件,调整成功65.17%,比上年增加18.57%。 在家务诉讼中心成立一周年之际,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表家务审判十大典型案列1【黄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向诉讼离婚者发行离婚说明书】向上滑动阅读(一)基本案黄某和王某于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抚养孩子。 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年4月,黄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诉讼中,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第一个争论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接受法官邀请家务调解员参加调停,双方就调停方案达成一致,但王某在调停书中对孩子的新闻、财产等表现太详细,今后需要说明结婚情况 (二)审判结果经过法院调解,黄某和王某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约定。 年4月15日,法院从公民隐私保护、服务当事人便利等角度发行了绍兴地区首次离婚说明书 (3)典型意义【向诉讼离婚人出具离婚说明书】以前审理符合离婚条件的案件时,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或调停书,有详细的感情破裂原因、财产分割等相关情况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因携带多页判决书、调停书、生效说明书而带来不便,越城法院打开了绍兴地区第一份离婚说明书,说明书 (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供) 2【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件】【面对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上滑动阅读(1)基本事件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在某年登记结婚,每年1名女性。 结婚后,赖某生意失败,因酗酒骂陈某和女儿,陈某选择忍耐维持家庭。 年陈某再次怀孕期间,赖某还是没用青红皂白打人 年,陈某从医院生了儿子回家,赖某不仅把陈某逐出家门,还殴打陈某,导致身体伤口裂开和背部受伤,被派出所拦住 经过派出所的教育和警告,赖某把陈某送到医院救治 陈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审判结果法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赖某禁止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赖某殴打、恐吓陈某及其相关近亲 这项裁定的比较有效期为六个月 陈某在保护令期间再次向法院求助,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本院院长报告发放,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赖某进行了15天拘留的处罚。 (三)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这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进行的民事裁定,可以不依赖诉讼单独申请 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保护令比较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的几个事项,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以前“家丑不外扬”观念的影响,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容易忍耐,特别是想维持婚姻关系的一方不愿向社会公开求助 其实这只是在不知不觉中增加施暴者的气焰 施暴者不会因受害者的沉默和让步而改变,家庭暴力绝对只有0和1的区别 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我们乐于看到更多的公民,知道不被家庭暴力的暴力威胁吓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虞区人民法院提供) 3【许某诉梁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夫妇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上滑动阅读(1)基本案许某与赵某系夫妇、梁某与赵某系同事 从年9月开始,赵某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赵某通过银行转账、购买车辆、房屋等方法向梁某赠送了40多万元 日后,一项起诉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归还相应的款项 (二)审判结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某同意,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梁某赠送了大量财产。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规定:“夫妇对共同的所有财产,都有平等的解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也作了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丈夫或妻子对夫妇共同财产拥有平等解决权’的规定,(一)丈夫或妻子在解决夫妇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应该理解为平等。 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解决夫妇共同的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二)丈夫或者妻子为日常生活不需要对夫妇共同财产采取重要解决办法的,夫妇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别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另一方必须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理由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现许某以侵犯共有产权为由要求梁某归还,予以支持。 确认赵某向梁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的判决。 梁某要归还某四十多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梁某履行了判决明确的一切义务 (3)典型的意义本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个人将大笔财产赠与他人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像本案这样的丈夫和妻子由于出轨的必要性,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向第三者赠送金钱、住宅、车辆等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起诉要求第三者归还的事件有增加的趋势 司法审判有正确诱惑社会价值观的作用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记载“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这个事件有很好的教育诱导作用 (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供) 4【王某对李某赡养费纠纷案】【夫妇之间有法定赡养义务】向上滑动阅读(一)基本案王某和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个人收入分别支配。 年6月,王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 年3月,王某进行干细胞移植手术,扣除医疗保险清算部分,自费支出医疗费累计超过22万元 王某患重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因此每月购买抗癌药物控制病情需要自费支出7800元,远远超过每月可领取的1600元退休工资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的一半,每月支付扶助费1500元,之后的医疗费由李某用票据负担一半 另外,据悉李某每月可领取退休金、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等共计约3600元 年,李某也被诊断为癌症,切除了单侧肾脏 (二)审判结果法院认为,夫妻赡养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比较有效持续的全过程中一直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因为患有骨髓瘤,长时间失去就业能力,而且需要长时间支出高额医疗费购买药物治疗,在收入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支出的情况下,李某应该给予经济支持。 但是,根据王某的实际需要,李某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也要明确 这件事考虑到李某自己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包括医疗支出、住房支出及其日常基本生活支出,其经济也十分充裕,因此李某酌情明确每月支付王某扶助费500元 (3)典型的意义婚姻内的赡养义务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有互相赡养的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有赡养能力的人必须自觉履行这个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或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 一方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用法律方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赡养责任的负担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新昌县人民法院提供) 5【董某投诉沈某离婚纠纷事件】【一方有明显过失的,夫妻共同财产解决要向没有过失的方向倾斜】向上滑动阅读(1)基本事件董某和沈某结婚抚养孩子。 董某因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双方矛盾和争吵,分居已经两年了,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董某同意离婚 在诉讼中,沈某认为董某在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妇忠实义务多次与其他多个女性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与身份不明的女性长时间同居,要求儿子对沈某进行抚养教育。 要求夫妇共同财产的一所房子以1:9的比例确认。 然后要求董某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董某认为要抚养孩子,房屋首付在婚前出资,婚后还款,第一要返还,所以必须以7:3的比例确认份额。 另外,由于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沈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支持。 (二)审判结果法院认为,案件的第一争议是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支持 关于解决一套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大致从照顾子女和女性的好处出发,董某综合婚姻关系存在过失等具体情况,适当明确董某对该房屋有40%的份额,沈某有60%的份额。 沈某有董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董某有权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失者要求赔偿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妇必须彼此忠实、互相尊重。 这样,夫妇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在本案中,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多个女性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妻子的感情,损害双方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义务,而且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董某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 (三)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人 实践中,过失方面不存在上述情况,但根据实际事件过失方面的情况恶劣,像本案这样严重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没有过失者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过失方面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恤金。 另外,婚姻法中只规定了隐瞒、转移、出售、伪造共同财产的一方,但大致上还没有确定将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过失,但要平衡双方的利益, 综合分析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到一方过失的情况,明确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传达和谐稳定的婚姻经营理念。 (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供) 6【孙某诉魏某探望权纠纷案】【探望权纠纷中应该根据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基本选择探望方法】上滑动阅读(一)基本案件孙某和魏某经过法院调解离婚,调停书上结婚子女 孙某有权每月探视两次结婚和生育,探视时间从当天上午8点到下午8点,探视方法、探视地点由魏某、孙某自行协商 此后,双方因调整书的明确探视权方法而意见不同,孙某于去年1月10日诉诸法院 (二)审判结果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探视权纠纷案件时,大致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调解的优先顺序 本案双方当事人以调整书的形式明确了孙某每次访问儿子的具体时间、每月的访问次数 但是,探视权是基于父子关系享受的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原来的调解协议不会成为孩子和父亲感情交流的障碍 鉴于双方探视权的行使存在矛盾,考虑到孙某的探视权实现,尽量不给魏某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根据有利于结婚生育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大体情况,法院适当调整预案调整协议的明确探视权履行方案 一审判决确定履行方法是停留式访问,魏某不服上诉,然后调停双方根据一审判决进行调整细分,最终达成一致的调停方案 (3)典型的意义是关于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法,以前流传的通常是采取探望仪式,弊病是与孩子接触的时间短,第一适用于离婚时双方及其两个家庭的矛盾不大或者未成年孩子还处于幼儿期的情况 这件事从从未将大人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的立场出发,逗留式访问比探望式访问更合适 逗留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孩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孩子,与其生活度过一定的时间行使探视权 优越性是看望人可以长期与未成年孩子单独相处,充分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心理状况,给予未成年孩子更全面的照顾,弥补未成年孩子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从而更好地树立自然的情爱观、人生观 (崀州市人民法院提供) 7【毛某诉罗某变更监护权纠纷事件】【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大体处理监护争论】上滑动阅读(1)基本事件毛某与罗某媳妇的关系。 年8月30日,毛某的儿子王某(罗某夫)因工死亡,留下了一个女人( 12岁)、一个孩子( 11岁) 毛某认为作为孙子的法定监护人,应该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责任,但罗某把一个孩子和一个女性留给毛某不履行抚养义务,无视,不给抚养费和生活费,而且每月被监护人监护王某单位 (二)审判结果法院认为罗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在本案中罗某不仅没有履行抚养监护的责任,而且不支付抚养费、生活费,侵犯了被监护人的权益 但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妥善解决家庭矛盾的立场出发,法官很多人借助力量,积极开展矛盾解决事业 与媳妇罗某多年在外面打工,多次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相比,法官被监护人的班主任联系上了,马上去学校和罗某进行了情报表达。 另外,双方对如何分配高额的死亡赔偿金有争议,因此为了消除双方的担忧,法官提出了关于保管和分配赔偿金的方案,得到双方同意,减少了相关诉讼的发生。 最终,双方达成了关于抚养孩子的调解方案。 即两个孩子和祖母一起生活,母亲罗某每月向毛某支付生活费1200元,王某单位将发给两个孩子的抚恤金用于孩子的教育生活,不得为他挪用。 (三)典型的意思是“天上有不测的风云,人有一夕祸福” 近年来,单亲儿童、留守妇女、失独老人等群体矛盾不少 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大体,以此处理监护争议。 结合审判实践,解决监护争议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被监护人的家庭状况,包括经济状况和协调度、被监护人的共同居住者以及小生活环境。 二是引起监护争论的原因,包括导火线和根本原因、有无事件外因素等三是被监护人的真正意愿、争论双方的抚养意愿和能力,其中需要特别注意双方的感情需要 在本案中,纷争双方都是工亡事故的受害者,外地媳妇和婆婆之间互相有预防心理,但双方都希望为2名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案与当地纠纷解决资源合作,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综合考虑对被监护人成长最有利的物质诉求和感情诉求,贯彻了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大体。 (昆州市人民法院提供) 8【张某诉王某等分家解析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解析财产的口头协议制作的书面记载只有执笔者的签名,也有法律效力】上滑动阅读(1)基本案件张某与王某结婚 1995年2月13日,王某主持三兄弟分家,邀请村会计和两个女婿到现场作证。 会计根据王某的口述,写分家的单一部分,两个半老房子属于长子的全部,东边的建筑物、中间的建筑物(楼上)、东边的宅地(后来次子建了平房)属于长子王某的全部,西边的建筑物、西边的平台的房间属于长子 王某夫妇只保存中间大楼(楼下一层),该夫妇百年后等小儿子王某全部回去,但长子、小儿子两兄弟必须共同承担赡养费用、葬礼等复印件 上述“分家书”通过执笔者会计亲笔签名确认,写明了王某、三个儿子、两个女婿在场等 “分家”后,王某夫妇和单身残疾的次子一起住在西侧平台住宅、西侧大楼、中间大楼(楼下一楼)内 儿子王先生一家住在东边的大楼和中间的大楼(楼上),但长子一直住在两间半的老房子里。 2008年,王某去世,长子和末子共同承担了万多元的葬礼费 后儿子王某装修了中间大楼,换了门和钥匙,但拒绝把门锁交给张某,张某只能留在孙子家。 因此,张先生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对中间楼屋和东方平房拥有57.14%的房屋产权份额 (二)审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第一争议的焦点应该是如何认定1995年2月13日王仲某执笔的《分家书》的效力。 这个“分家书”只有村会计一人签名,没有王某夫妇和其他在场人的签名就确认了,张某在起诉书中已经自认年轻时分家生产事实的发生,当事人对房屋居住现状没有异议,而且是最小的王某提出的“分家书” 另外,分家本来就是家庭的重大事项 在本案中,王家三兄弟分家时特意邀请了王家两个女婿和村会计,由此可见王家非常重视分家,有很深的仪式感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测,基于夫妻关系,王某和张某对怎么分家都应该有初步意见,作为一个母亲的张某并不知道这个分家协议的存在,而是在这个“分家书”上签字或盖章,由此 另一方面,这种分家协议也关系到王室各家族未来的居住状况、父母赡养问题等切身利益,有理由相信王某作为一个主代表夫妻二人进行的分家生育行为是家务代理行为,不违背张某的真正含义 本村会计根据当事人的口述执笔《分家书》的事实符合分家分娩前流传的习俗,当时在当地屡见不鲜 另外,“分家单”没有王某夫妇及其子女的签名就被确认了,王室实际上按照这个“分家单”的约定采用了相关房屋,长子和小儿子也按照约定举行了王某葬礼 基于以上事实,张某和长子不仅对涉案分家协议有所了解,而且可以通过实际行动以默契的形式认定该分家协议的效力 涉案“分家单”不仅记载了王室分家时的现实状况,而且在解决父母赡养、田间栽培承包等问题时,还兼有次子身体虚弱等客观状况,符合公平公正的大体。 另外,考虑到该分家协议的签订距今已有20多年,期间发生了影响基本生活的事实,分家协议为了维持家庭和平,该合同的无效认定必须慎重。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由于不应该通过诉讼强制取消无效,法院认为不应该对本案分家协议否定其效力。 因此,张某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在中间大间楼下之间拥有50%的份额 (三)典型的意义分家分析产系中国典型的民俗习性,以家庭成员的协商一致为大体,一般使用分家分析产协议形式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 由于以前传达的思想影响和当事人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分家的破产文件中可能排除了女儿的继承权,或者只有父亲签署了分家破产协定等,在形式上有可能会脱落 对这种情况,另一方面,有必要认识到中国的乡土社会依然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特别是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下,中国人依然保留习惯处理社会生活问题 另一方面,有必要使用经验法则探求事实的真相,知道未签名者当时是否知道分家的破产事实,知道后是否以行动反对,以及分家的破产副本是否实际履行 因此,关于不满足形式要件的分家破产协定,其效力的认定需要兼顾法律规定、民间习俗和协议的履行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推测能否体现家族的真正含义表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是很重要的 关于有约束力的分家破产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但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取消或确认无效 因此,分家破产协议大体上必须认定其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合格共有者不在其中,法院可以适当调整相关财产的分割。 (诸及市人民法院提供) 9【孟某投诉袁某继承纠纷事件】【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上滑动阅读(一)基本事件袁某甲的妻子、女儿均早于其去世,除了哥哥袁某以外,法定继承人 袁某年到年患重病,孟某作为多年的朋友,搬到那所房子旁边全力照顾 哥哥袁某多年没和弟弟袁某甲走,弟弟得了重病后也没去过医院看望过 年袁某甲病死,袁某要求孟某从弟弟住所搬家,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部分遗产 (二)审判结果法院认为袁某甲生前没有直系亲属在身边照顾,孟某作为朋友照顾,不仅在生活上照顾,而且精神上也有慰藉,其死亡后承担了葬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向他们分配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孟某不是袁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但对袁某甲赡养较多,可以依法适当分配遗产 (三)根据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向他们分配适当的遗产 这样的人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同事、朋友,对被继承人没有赡养义务,但由于某种理由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履行全部义务,或者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但这样的人对被继承人多 继承法设立这一条款的意义是通过对没有赡养义务的人的积极评价来鼓励邻居朋友之间的合作 在本案中,袁某甲生前的住院治疗、生活费等都是自己负担,但老年人的赡养不仅是财产的赡养,劳务的扶助和精神上的陪伴和安慰更重要 本案中孟某作为独居老人袁某甲的多年朋友,对其患病期间生活的起居支持和精神慰藉被认为履行了第一赡养义务,司法审判对此必须积极评价和应对 (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供) 10【范某和高某甲赡养纠纷案件】【履行赡养义务明确必须充分考虑赡养义务人的现实状况和赡养义务的原因】上滑动阅读(一)基本案件范围某和高某(已于年10月20日去世, 从高某去世到年底,范某有三个孩子轮流供养 年初,范某生病住院,住院期间两名女性轮流照顾,出院后一直和高某乙一起生活,高某丙也看望和照顾 但是,高某甲在母亲住院后没有探望,出院后也放任不管 年末,范某以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结果,法院受理案件后,派遣家务调查员到高某甲家调查情况,说母亲80多岁,自己也是60岁的人,身体不好,膝下一子在外地,妻子住院后也在医院,以后不会死亡。 自己不是不想赡养母亲,只是没有照顾的能力 两个妹妹身体和房子都好,她们最好照顾母亲 家务调查员向社区、邻居确认,高某甲的陈述基本属实 家务调查员出具调查报告,建议法官和社区干部共同进行调解工作 之后,法官、家务调解员、社区干部从人情、法律的角度进行思想工作,多次努力后,终于达成了调整协议,范围某由高某乙、高某丙轮流抚养,高某甲定期探望范围某,范围某抚养费用高某甲20, (3)典型意义以百善孝为第一 老人报答抚养的恩情是中华民族以前流传下来的美德,是孩子的法定义务 孩子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义务 法院还详细了解在审理赡养纠纷的过程中,孩子没能履行赡养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真正原因。 考虑赡养方案时,也适当考虑被赡养者的身体状况、当地支出水平、赡养者是否有固定的员工等,特别是在有多个赡养者的情况下,因为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各不相同,所以负担不同的赡养费,用不同的方法履行赡养义务 而且,法院为了解决这样的事件,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务调解员、调查员、社区的村居力量,尽量通过调解消除隔阂,填补亲情。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复印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标题:《绍兴市家庭审判十大典型例公布》

标题:要闻:绍兴市家事审判十大典型范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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