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很美好 套路却无处不在 如何避开“无理由退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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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肺炎的影响,自春节以来,房地产企业的线下销售基本停滞了近一个月。因此,房地产企业纷纷开始网络营销模式,早在20世纪90年代,房地产市场就出现了“无理由退房”的现象,这也成为许多房地产企业增加网络营销的“手铐”。
“没理由退房”看起来很美,但买家买的房子真的能“无理由”退房吗?“没有理由退房”只是押金退款,还是你可以退还已付的房价?在购房的实际过程中,购房者真的能“无理由退房”吗?
“真的撤退”或“噱头”
春节过后,这一波“无理由退房”实际上是房企在疫情下的无奈之举。
在疫情的影响下,房地产市场的销售几乎下降到冰点。今年2月,嘉里监测的27个重点城市的总成交量仅为240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7%,为历史最大跌幅。武汉、宁波等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在2月份甚至出现了零成交量。
从企业层面看,2月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同比大幅下降。例如,首创地产的合同销售额同比下降约89%,新城控股(601155)的合同销售额同比下降56.55%,碧桂园股权的合同销售额同比下降49.97%,保利发展的合同销售额同比下降39.94%,融创中国的合同销售额同比下降33.17%。
在这种流行病的情况下,现金流量要求极高的房地产企业已经尽力出售房屋。除了推出网上销售和现场售房外,“没有理由退房”的举措也非常引人注目。
例如,阳光城(000671,诊断学)明确规定,从2月6日至3月31日,在草签并支付规定的首付比例后,您可以无理由退房;新城控股有限公司规定,从2月1日至28日,可在“肖鑫E房”进行网上认购,并可在60天内无条件退房。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复工后一年,融创中国、美的地产、豫州地产、时代中国、幻想曲年、欢乐城(000031,咨询股)、碧桂园等房地产企业纷纷推出类似的“无理由退房”措施,期限从30天至180天不等。
那么,房地产企业推出的“无理由退房”是真正的退房还是一个噱头?
《商业日报》记者最近的一项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企业推出了"无理由退房"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往往只玩文字游戏,其中有许多例行公事。
“退房”仅用于退还押金
“让我把我们房地产的信息发给你。现在我们都在网上看房子。如果你认为合适,你将支付1000元来结算。我们现在没有理由退房。”这是《商业日报》记者近日在手机上收到的郑州某房地产销售人员推送的信息。
但是,当记者问什么是“没有理由退房”时,售货员说:“是把你的1000元(押金)退给你。”
据记者调查,许多房地产项目承诺“无理由退房”,但只“退还定金”。合同签订后,直接表示“无法结账”。
“您需要缴纳5万元的认购款,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房款。如果您选择退房,我们可以全额退款。”北京朗豪湾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签了购房合同后,付了房款就不能退了。”
北京欢乐书院项目的物业顾问告诉记者,目前该房产的押金需要30万元,押金可以“无故退房”的名义退还。不过,他也透露:“我们现在可以把房产锁定在0元,只要你提交相应的客户信息。”
换句话说,房地产甚至为其他房屋节省了数千美元。根据物业顾问的说法,大约有10个客户选择每天以0元的价格预订。
当他回答说他可以退还购房款时,他选择了回避:“如果你认为我们的项目符合要求,你可以再次支付房价。如果你不满意,那就不用扔了。”
北京的许多中介机构也在接受《全国商业日报》(微信:nbdnews)采访时表示:“目前,几乎所有新房都只能退款,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退款。”
三次“退房”的体会
事实上,“没有理由退房”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995年,soho现代城就首次提出“没有理由退房”。2001年,潘石屹的无理由退房政策改为“无理由退房,年利率10%”,也就是说,这包括了退款的时间成本。
朗廷湾的销售人员也告诉记者,押金是可以退还的。“但这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那么,如果买家在签署购买合同后想退房呢?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与退还押金相比,这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
“我买房的首付已经跟开发商在一起快9个月了。我不知道我什么时候能完成退款。”去年在石景山买了房子的谢凯告诉记者。
2019年6月,谢凯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由于网上签约,直到当年12月才获得银行贷款。然而,由于其他原因,谢凯决定退房,而房地产开发商也承诺退款。然而,我从今年1月开始申请退款。
目前,还没有谢凯首付的消息。“我准备起诉开发商。”
刘坤后悔支付了25万元的订阅费,但他没有签购买合同。去年,在刘坤支付了认购款后,他所购买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始大规模打折。“我认购的房子突然损失了大约6万元。作为一个普通人,这是我们家半年的收入。”
当刘坤要求开发商退房时,他得到的回答是,他必须再支付25万元才能退还之前的订金。
王阳退房时,有因违约被拘留的经历。在买房之前,开发商承诺汪洋可以全额退款,但在他真正申请退房之后。“有人告诉我,这个过程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
两个月后,汪洋接到开发商的要求“扣除12万元违约金”。开发商的解释是,他的贷款银行倒闭,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剩余资金。"之前开发商明确承诺,如果贷款被拒绝,全额可以退还."
如何避免“没理由退房”的陷阱
因此,在买房的过程中,购房者如何避免陷入“无理由退房”的陷阱?
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张琦律师在接受《商业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理由退房’是房地产企业发出购房要约的附加条件,也是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其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琦表示,“无理由退房”往往附带一定的条件,而房地产企业在宣传中只强调可以“无理由退房”,却没有向消费者展示“无理由退房”的条件。因此,经常会陷入这样的矛盾之中:“买受人因‘无理由退房’而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因买受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以‘无理由退房’为由拒绝买受人退房。”
因此,张琪建议购房者在交纳认购费和签订“无退房理由”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要求和附带条件。"
“此外,在‘无退房理由’协议中,买家支付的订金通常表示为‘首付款’。根据法律,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未能达成最终交易,买方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除非对协议中的“保证金”做出特别解释。因此,消费者在支付订阅费时必须清楚订阅费的性质。”张琪接着说道。(应被申请人要求,谢凯、刘坤、汪洋均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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