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 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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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消除暴食野生动物恶习、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全面禁止运输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食用。需要移作他用的野生动物,按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通知要求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空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有关要求,做好铁路运输、航空空运输、邮政投递等野生动物运输相关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履行交通运输责任
根据通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道路和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携带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运输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颁发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和检疫证明。未依法取得上述证件的,不得运输。
通知要求道路货运经营者严格执行零担货物验收抽查制度,并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查;根据《旅客穿梭行李舱货物运输规范》的要求,实行托运货物实名登记、开封检查和安全检查制度,防止野生动物通过旅客穿梭行李舱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执行货物运输实名制的规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核对托运人身份信息,登记保存托运人身份信息和货物信息,直至运输合同完成后6个月;托运人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涉嫌非法运输、谎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托运野生动物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道路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处理。
做好动物运输的防疫和控制工作
通知强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监测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时,道路和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道路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患有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不得运输。
加强野生动物运输执法监管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协调,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查、登记和检查。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野生动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法中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责令改正。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移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并积极配合依法查处。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
标题: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 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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