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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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的诉讼阶段:第二个审判阶段正在等待审判
●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当事人身份: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损益: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基于审慎原则,本公司于2019年确认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的预计损失及费用为人民币49,611,262.67元。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案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银座”)与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长安”)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7月21日,东营银座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东营长安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营银座。本案立案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举行公开审理,出具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东营长安与东营银座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之日起解除;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东营银座应向东营长安支付房租8,208,219.18元,物业管理费2,110,684.93元;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东营银座应向东营长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东营银座将支付东营长安自动扶梯装修费用419,062.40元;
5.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东营银座将赔偿东营长安8,623,551.16元的改造费用;
6.驳回东营长安的其他索赔。
案件受理费346,868.00元,其中东营长安承担97,123.00元,东营银座承担249,745.00元。
详见2020年2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这起诉讼的进展
东营银座、东营长安均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50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东营银座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东营银座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二审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变更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东营长安申请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尚未满足,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2)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了东营银座改造费用的依据和金额。
2.一审法院认定东营银座支付了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有误
综上所述,认为一审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
东营长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二审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第5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被撤销,变更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赔偿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造费用13,239,253.00元。
2.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租赁房屋闲置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3.裁定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改建工程应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且具有排他性,忽视了改建工程不能继续使用的事实,导致租赁困难和成本增加,主观上降低了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增加了上诉人作为诚实守约者无事实依据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此外,如果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低于损失,且存在闲置期,上诉人的闲置期损失不予支持,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恳请两市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这起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东营银座已收到该上诉案件的受理通知,二审尚未举行,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基于审慎原则,本公司于2019年确认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的预计损失及费用为人民币49,611,262.67元。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银座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标题: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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