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进销差4毛算“哄抬物价”?专业人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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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湖北洪湖的一家药店因以6美分的价格销售口罩被罚款56800元。投入和销售之间的4%的差价会抬高价格吗?如何定义这个标准?
进口和销售之间的差价是4美分,这抬高了价格?
2月9日,微信公众账号“今日洪湖”称,近日,洪湖市市场监督局对洪湖市康华药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洪湖市康华药店销售一次性口罩3.8万只,每只口罩的购买价格为0.6元,销售价格为1元,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结束对该案的调查,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42630元。
据洪湖市市政市场监管局介绍,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认定和处理新冠肺炎防治肺炎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该药店违反了两条规定:一是“在公共卫生一级反应期,与疫情有关。”医疗用品、防护消毒用品等。不得涨价”;第二,“所售商品无参考价,购销差价超过1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湖北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处负责人吴告诉中信经纬客户,在调查过程中,该药店感到愤愤不平。毕竟,价格涨幅不高,但仍超过了湖北省认可的标准。因此,考虑到各种情况,与其说是一流的惩罚和严厉的惩罚,不如说是适度的惩罚,最后药店相对接受了。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公布的1元一次性口罩外,药店出售的3d防霾口罩和一次性医用口罩也被发现涉嫌哄抬价格。另外,1元口罩不是医用口罩,而是一次性劳动口罩。
中信经纬的客户看到,本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查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操纵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如果经营者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对外销售价格,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不立即纠正,可视为非法操纵价格行为。
然而,在洪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通知中,并未提及警告是否仍未得到纠正。但是,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也提到,在本意见公布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继续执行。
许多地方都在镇压!
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局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明确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的商品未参照原价,买卖差价超过15%,依法认定为价格欺诈。
此外,江西、山西、贵州、苏州等省也明确规定了价差的范围,但尽管如此,仍有商家因哄抬价格而被处以巨额罚款。
2月6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常熟市市场监督局根据该报告对常熟荣寿堂药房进行了调查,发现双方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26日多次提高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价格,口罩的购买价格为0.195元/件,直至发现价格为5元/件。常熟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处以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局公布了新冠肺炎肺炎防控过程中调查的第三批典型病例。贵州东润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哄抬价格被罚款18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要求下属药店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购买价格为12.8元/片的口罩销售价格被推高至49元/片,进口与销售差价率接近300%。
律师:你不能只看进口和销售之间的差额
有网友认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6分钱的购买价可以卖到2块,但5块、10块和20块就太多了。”一些网民对此感到困惑。“这个价格已经很良心了。如果你把价格提高4美分,你会受到很大的惩罚吗?”
北京尹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宝全律师对中信经纬的委托人表示,该行为在湖北省有法律依据。虽然“四毛钱”的数额不大,但按照湖北省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哄抬物价。
“从湖北省的罚没数额来看,事实上,与较轻的处罚相比,人们可能不会从同情的角度来理解它。但从法律角度看,湖北省的这一决定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合理性。”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朱也认为,在防疫期间,商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销售口罩。公众可能认为1元的口罩价格并不贵,但按比例来说,0.6元购买的口罩价格提高了,0.4元出售的口罩价格也不小。根据有关规定,所涉及的药店确实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如果有关部门不严格执法,就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浩表示,涉案药店的口罩价格确实超过了15%的标准,有推高价格的嫌疑。“如果药店有证据证明其除了购买价格的成本之外还有其他合理费用,执法部门应分析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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