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最高法:涉疫情民事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因疫情等致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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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4月21日电-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妥善审理新冠肺炎肺炎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肺炎民事案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立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诉讼资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先行,以调解为主, 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解决了萌芽状态和基层矛盾。
《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或防疫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并根据疫情或防疫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不履行合同或增加损失有可归责的原因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履行及时通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可重新协商;可以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不得以合同难以履行为由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价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意见》强调应准确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在新冠肺炎为确诊肺炎患者、在新冠肺炎为疑似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相对严重疫区的劳动者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张。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传染病民事案件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编辑:郭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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