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依法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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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井盖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5件典型井盖犯罪案件。应对当前井盖案件处理中的难点问题,引导司法机关准确、有效地认定井盖犯罪,
《意见》规定了盗窃和破坏井盖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在用社会机动车辆道路上盗窃和破坏井盖足以掀翻和破坏汽车和电车,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定罪处罚的;盗窃或破坏人们密集出行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井盖,以及生产和生活场所,如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工厂、社区、庭院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地方盗窃或者毁坏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而盗窃或者毁坏井盖的,应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责任事故罪和假冒伪劣产品罪是井盖相关犯罪的常见类型。《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定了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井盖或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重大责任事故被定罪处罚的;生产不符合国家和行业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井盖,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和行业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处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规定,负责决策、管理、监督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井盖的采购、施工、验收、使用和检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依法行使井盖行政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井盖行政职权的组织中的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井盖管理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落井、重伤、死亡等事故的,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处罚。
据悉,《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井盖的范围和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的罪名。
标题:两高一部: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依法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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