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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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章,也不正式写文章。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附加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策部署,协调配合保护国家消费者权益;研究并推动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协调解决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组织开展消费者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行为的治理;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网络信息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卫生和卫生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铁路局、民航总局、邮政局、食品
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行为准则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主持或受副召集人委托。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应当主持联络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同意的事项以及其他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邀请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应以会议记录的形式明确约定的事项,并向相关方发布。重大事项应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和议定事项,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监督,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成员单位。
消费者权利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肖亚青,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副召集人:秦宜芝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局长级)
成员:盛荣华,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
田教育部副部长
王江平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副部长
刘跃进公安部反恐专员
司法部副部长刘英
财政部副部长程立华
汤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倪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晓明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副部长
王炳南商务部副部长
王小峰文化旅游部党组成员
李斌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刘国强人民银行副行长
海关总署副署长张基温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孟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严庆民
于,铁路局副局长
鲁尔雪民航局副局长
刘军邮政局副局长
徐景和,SFDA副局长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慧国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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