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重定价日的选择对贷款利息支出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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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国辉
2020年3月1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基准转换如期启动,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按揭转换的细节及其对未来按揭利息支出的影响。有人认为,通过观察市场资本利率的变化规律,选择合适的重新定价日期,可以降低抵押贷款利息费用。对此,专家指出,重新定价日期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且一年中贷款利率波动幅度较小,因此重新定价日期的选择对贷款利息费用影响不大。
抵押贷款重新定价日期需要由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协商确定
据统计,大多数按揭贷款的重新定价日期是每年的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的当月日(例如,如果贷款发放日是某年的7月15日,则当月日是每年的7月15日)。
据专家介绍,这是银行作为商业运营商为方便财务统计、系统开发、贷后管理以及方便借款人理解而做出的安排。从理论上讲,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约定将任何日期作为重新定价日,但这将大大提高银行的管理难度,不利于借款人计算还款利息。
在股票贷款定价的基准转换中,四大国有银行将商定的重新定价日期表述如下。中国工商银行:当定价基准发生变化时,可以重新约定重新定价周期和重新定价日期。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模式可以重新商定(您可以选择“年月日”或“每年1月1日”)。中国银行:网上渠道的默认重新定价期为12个月,您可以选择重新定价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也可以选择与贷款日期对应的每年的月日。中国建设银行: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可约定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为每年的对日。
根据目前各大银行发布的公告,在改变现有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的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重新约定重新定价日期,重新定价日期一般应选择在每年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的对日,这与之前的抵押贷款重新定价日期安排是一致的。
贷款利率主要反映长期变化趋势
Shibor和国债期货分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代表性资本价格。这两个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金融机构,它们交易频繁,对资金的供求关系高度敏感,因此利率在一年中可能会有一定的波动规律。
贷款是不同的。业内专家指出,借款人多为个人和企业,交易频率低,利率反映长期变化趋势,年内波动幅度小。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lpr是根据报价银行向最优质客户报价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具有很好的方向性和指导性,短期内波动较大的可能性也很小。
据专家介绍,从2010年至2019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剔除基准贷款利率的调整因素后,当年一般贷款利率的波动幅度大多在10个基点以内(即0.1个百分点)。以100万元、剩余期限25年、等额本息的抵押贷款为例,利率分别为4.8%和4.7%,月还款额相差约57元。因此,选择重新定价日期的月份对借款人的实际利息支出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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