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什么是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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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待抚恤对象?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惠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公祭军人遗属、病逝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惠
抚养对象如下。
“三属”(指烈士遗属、公祭军人遗属、病逝军人遗属)、
“三红”(指在乡退役的红军老士兵、西路红军老士兵和红军失踪的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的职工、残疾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家属是军人(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孩子、以及
优待对象是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被部队批准复员的人)、带着老毛病回国的退伍军人(指现役期间生病、不满足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有军队医院说明的人)
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役军人是优待对象。 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待抚恤对象。
要点优待抚恤对象:残疾军人、
“三属”(烈士家族、公祭军人家族、病死军人家族),
“三红”的人员(在乡退役的红军老士兵、在乡西路军红军老士兵、红军离散的人员)在乡老复员的军人、带病返回退役军人,参加核退役军人。
优待抚养对象类别分类
民政部门优待的优待抚恤对象共有15种,详细分类如下。
在乡退役的红军老战士: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盟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如有退役手续或切实说明,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查,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作为在乡退役的老战士。
二、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盟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役手续或切实说明的,经当地政府确认西路有流浪者的,可以确认为乡西路军红军的老士兵。
三、红军散伙的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由于伤病、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离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回到家乡当农民抗战战争老战士。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经复员退伍军人证书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没有居住在城镇的职工的,故
五、老复员军人: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之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书、组织允许复员回农业、住在城市的,确认乡老复员军人
六、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度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现役期间疾病还没有达到考核残留条件,有军队医院和部队说明,没有带退役、复员证书回家乡务农、住在城里的职工的。
七、残疾军人:
审查部队军队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差手续资料,审查自治区民政厅审查残疾等级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是三产军人。
八、残疾人民警察:
持有自治区民政厅批准认定残疾等级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残疾人民警察。
九、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持有自治区民政厅批准认定残疾等级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国家机关职工证》的,确认为残疾国家机关职工。
十、残疾民兵民工:
拥有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并颁发残疾等级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灭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残疾民兵民工。
十一、烈士遗属:
拥有军队级以上机关政治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监护权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被确认为烈士的遗属。
十二、公祭军人的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机关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说明书》的,公牺牲军人的父母(监护权人)、配偶、孩子、兄弟姐妹等确认公牺牲军人的遗属。
十三、病死军人的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机关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死说明书》的病死军人的父母(监护权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被确认为病死军人的遗属。
十四、参战退役者: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规定的14种军事行动,持有退伍证(复员证),确认农村农业和城镇没有员工,是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者,参战退出
15、参核退役人员:
从1962年5月31日到-1996年12月31日原来的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以及参加核试验的其他军队的退伍者,拥有退伍证(复员证),接受体检评价残疾,不满足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条件,但疾病和生活困难。
优待抚恤对象有什么优惠政策?
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待对象在政治经济上给予优先的优厚待遇的制度。
其复印件包括义兵家庭优惠、扶助优惠、医疗优惠、交通优惠、通信优惠、参观优惠、教育优惠、配置优惠、承租人优惠、税金优惠等。
具体副本如下。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配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存。 入伍前是公司事业单位的员工,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
二等b级以上(包括二等b级)的革命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障碍军人不受公费医疗待遇,伤口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处理的革命烈士、公牺牲军人、病死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役军人,如果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则由生病的医疗支付军疗费
、残疾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发动的战争、公共障碍造成的革命障碍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的公共障碍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革命残疾军人因残疾而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机器由民政部门批准,负责处理。
4、优待抚恤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的条件下,享受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的优先权。
农村革命烈士的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个就业。 革命烈士、公牺军人、病死军人子女、弟妹自愿参军,符合征兵条件的,征兵期间可以优先批准一个人参军。
军人未就业、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资料来源:国防教育训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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