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上交所修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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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12月4日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条款通知,复印件如下。
各市场参与者:
为了确定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的交易和购买回购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增加第二十四条:“买卖、购买、回购追踪对象的指数成分证券只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天购买的基金份额可以当天出售或赎回。
(二)当天以组合证券为对价购买的基金份额,当天可以出售或赎回。
(三)当天以现金为对价购买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收款完成后销售或赎回
(四)当天购买或赎回的债券可以当天用于购买基金的份额
(五)本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购买、回购追踪目标指数成分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市交易流通品种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天购买的基金份额,可以当天销售。
(二)当天购买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收到后销售或者赎回
(三)本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债券现券组合。 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可以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偿还和交易。 ”。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公布(详见附件),自年12月4日起实施。 迄今为止发表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年修订)> 通知》(上证发〔〕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86号)、《现金申请赎类债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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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条款通知)(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要闻:上交所修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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