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忽悠式回购也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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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士曹中铭
最近,中国证监会召开了2020系统年中工作会议和预警教育会议,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安排下半年重点工作。下半年的工作安排包括推进上市规范化,加快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成熟和完成,打击市场违规等方面。其中,会议提出要加快制定欺诈发行回购的方法,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关于欺诈性发行,今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24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上市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回购证券,或者责令其负责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回购证券。虽然新《证券法》对欺诈性发行和回购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显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细则来规范市场行为。
事实上,并不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通过欺诈发行进行回购的方法。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责令回购上市公司虚假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试行)》是今年要发行的重点项目。主要目的是落实修订后证券法的要求,做好法律衔接工作。
对于要求欺诈性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市场并不陌生。在上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相关措施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承诺。如果存在欺诈发行,发行人应回购所有股份。例如,被欺诈发行的新泰电气在一开始就做出了回购承诺。但事实是,新泰电气发生事故后,新泰电气自身陷入困境,难以自我保护,因此没有资金兑现回购股份的承诺。因此,要求发行人承诺回购股份更具形式意义,但实际上并不可行。
欺诈性发行被命令回购股票,个人认为有必要坚持三个原则。首先,回购所有已发行股份的原则。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募股时已经发行了多少股票,至少有多少股票应该回购。一些投资者的股票已经被回购,而其他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回购,这种情况绝不能发生。第二,回购原则上不低于原发行价格(股息和其他相应的除权)。由于欺诈,发行人的股价将大幅下跌。在这个时候,按股价回购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应该出现。第三,所有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票都应该回购。由于限售股被解除流通,发行人的流通股增加。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时,必须回购中小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股份,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责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当然,除了通过欺诈性发行股票的方式责令回购外,还必须对市场上频繁出现的忽隐忽现的回购行为采取有力措施。
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发布公告,回购别有用心的股票。或者拉高股价,或者渡过危机,或者减少大股东或董事的持股,等等。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在发布回购公告后往往没有以下信息来刺激股价上涨。上市公司欺诈性回购与虚假陈述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也有违反证券法的嫌疑。如果未实施股份回购公告,或者回购股份数量低于最低数量,中国证监会有必要采取措施责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对于不回购股票的上市公司,它们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如在信用档案中记录、将高管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以及实施风险警告。
标题:对忽悠式回购也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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