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 房子该给谁(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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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当年的11月。不久,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房款、物业费、水费等费用,并办理了入户手续。
同年10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丰签订合同,将该商品房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丰。之后,冯通过更换门锁进入了有争议的房子。李认为冯是非法占用,而冯则认为他在签完合同后支付了购房款。依法占有和使用房屋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如果双方有争议,他们就起诉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已网上备案,权利人为李,网上备案的合同具有优先权。因此,判冯搬出有争议的房屋,将该房屋交付给李,并赔偿其占用该房屋期间的损失4万元。
【争议】李先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房屋先交付给李。李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部门网上备案的合同,争议房屋的权利人是上诉人李。
初审法官表示,虽然网上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只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网上备案商品房合同的所有人是确定的。出卖人出卖一房两房,买受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未提前登记的,网上备案的合同优先。
在按数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谁的权利首先受到保护?北京史静(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顺表示,如果多份合同有效,且每个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则权利保护的顺序应根据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屋合法占有和买卖合同的成立来确定。对于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出卖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安顺律师提醒,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并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以防发生纠纷。
人民日报(2020年2月20日,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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