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专利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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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原告撤回起诉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身份:原告
●总金额:1965.32万元
●所涉事项:根据原告与邹平县惠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公司”)和朗迈冶金(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迈公司”)发生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责令原告撤回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已被公司主动撤回,不会影响公司的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
深圳市新兴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近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披露,本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浙民初字第2739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诉惠生公司、朗麦公司侵犯本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披露。
2019年10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2019)浙01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新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朗麦公司帮助侵权,朗麦公司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新星公司以朗麦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是错误的。这个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惠生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允许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司法机构和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山东省滨州市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0年3月25日,济南中院就原告惠生公司与被告朗麦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经研究,公司决定向济南中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支付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济南中院裁定:本案按照深圳新兴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第三,这次宣布的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已被公司自愿撤回,不会影响公司当前或未来的利润。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供参考的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特此宣布。
深圳新兴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标题: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专利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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