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涉夫妻共同债务的10个法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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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夫妇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导》。
具体副本的推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
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的债务?
第一,具有公债的共同含义。 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签名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和“合理性”的家庭日常生活负担的债务。
第三,虽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但负债被用于夫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债务通常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一方约定债权人和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约定是各自的,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负债务,第三者知道其约定。
第三,夫妇方和第三者贯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妇方面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
第五,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没有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负担的债务。
第六,不满足其他夫妇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不分担夫妻债务吗?
离婚时保护孩子、女性和无过失者的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大体,是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女性利益和婚姻过失的状况,照顾女性符合现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方法。
四、如果夫妻双方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方新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吗?
如果能说明这笔债务是根据双方共同的意思产生的,或者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话,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五、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性”具体包括那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通常,包括日常生活费、日常精神费、日常投资性费、赡养老人、养育孩子的合理消费等,应该结合夫妇的家庭生活水平、贷款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一方随便高额借款,自己浪费,其他
六、如果丈夫或妻子不承认对方借款等债务给夫妇的共同生活,离婚时谁应该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提出证据”的证据规则,在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主张共同债务的夫妇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进而主张共同债务的夫妇方是借款方,金钱的支配和去向更加证明
七、夫妇一方在外面经营,另一方不参与经营活动,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吗?
共同生产经营强调了“共通性”,但所谓“共通性”,不是指夫妇双方实际上共同解决经营事务,而是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愿的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这个条件也是共同生产经营
八、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得利益未用于夫妇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经营负担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妇一方隐瞒另一方的对外经营,经营所得的利益不用于夫妇家庭生活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属于夫妇双方的“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通常由举债方承担。
九、夫妻以自己设立的企业名称借款,借款后将借款项目用于家庭时,夫妻应该共同偿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夫妇一方或双方自己设立的企业名称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款合同,债权人可以说明借款项目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该债务由企业及
十、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
夫妻一方和第三者之间恶意贯通,试图通过诉讼调整等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拘留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妇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主张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债权人除此债务根据夫妇共同的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显示的情况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方事后追认等共同含义是负债务,以及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表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说明该债务根据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共同意思显示的情况除外。
资料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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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十个法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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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涉夫妻共同债务的10个法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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