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社区专职从业人员为何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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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例子
沈某,中国共产党员,从年8月开始担任a市b区c街d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年12月,沈某因严重违反纪律,被c街党工委员会判处留党一年处分,命令辞去居委会副主任职务,调任d社区专职员工。 年5月,沈某因涉嫌严重违反纪律,被a市b区纪委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采取了留置措施。
经过调查,从去年1月开始,经过c街的统一安排,d社区设置了收取停车费的系统,开始收取停车费。 收钱的项目包括包月停车费、储值卡收费和临时停车费。 上述停车费由专家以现金形式收取后,定期提交给d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出纳沈某处,沈某用现金存款方法存入d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每月由c街财务科工作人员根据沈某提交的银行现金收款单收款。 年1月至年6月,沈某利用它担任d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兼出纳的职务,采取了坐下来支付、反复记账等方法,共计106万余元社区的停车费归自己所有。
此外,从年到年9月,沈某利用它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兼出纳的职务,采取了方便、坐下支付、领取虚构账目等方法,共计58万余元社区账户资金非法属于自己。
意见有分歧
关于沈某涉嫌严重违反纪律的违法问题是否属于监察委员会的管辖,以及沈某行为是如何认定的,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意见:沈某已经被命令于年12月辞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已经不是监察对象。 此后发现的涉嫌沈某职务犯罪的问题不应该由区监委管辖,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嫌疑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在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期间,可以由区监狱委员会管辖,但政务处分不适用。 社区停车费属于公帑,社区账户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均属于公共财产,沈从文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涉嫌贪污。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可以由区委立案调查,但政务处分不适用。 沈某不是依照其他法律公务的人,而是涉嫌侵犯职务罪,而不是贪污罪。
评定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被命令辞职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管辖问题
监察法规规定了六种监察对象,其中包括“基础大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沈某年底被命令辞去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不再出纳,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 但是,监察法第11条第(2)项的规定是,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务、权力寻租、利益运输、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财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如果这项规定没有要求监察机关调查,被调查者必须有公务员的身份。 因此,对于不再担任公职的人,监察机关可以就依然担任公职期间的职务违反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嫌疑进行起草调查。 因此,沈某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可以由监狱委员会立案调查。
(二)沈某的行为是涉嫌贪污还是涉嫌劫持职务?
要正确认定沈某的行为,必须从沈某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职工来分解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向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国家职工进行讨论。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济、应急措施、防洪、优待抚恤、贫困扶助、移民、救济金的管理。
(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财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
(五)税金代缴、代缴
(六)关于计划生育、户籍和征兵事业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沈作为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兼出纳,征收社区停车费和管理社区资金的行为属于社区内公益事业管理和集体公益服务等自主管理服务行为,由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种行政管理行为
综上所述,沈某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兼出纳的职务很方便,非法占用社区停车费和社区账户资金,涉嫌职务侵占罪。
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社区专职员工为什么被纪委监狱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 』
标题:要闻:社区专职从业人员为何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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