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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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地位:上市公司是第三被告
●涉及金额:贷款本金9700万元;利息168.13万元;财产保全费、诉讼费、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是一审判决的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当前和未来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概述:
罗丽莉诉益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集团”)、邓伟、益阳新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10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详见本公司2018年3月24日披露的《益阳新通新诉讼公告》(公告号,现已结案)。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罗丽莉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下:
1.责令益阳集团返还2017年9月21日至结算日的本金97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定为2017年10月16日的168.13万元),共计9868.13万元;
2.责令益阳集团赔偿罗丽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暂计32.83万元;
3.责令公司和邓伟对益阳集团的上述清算和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责令罗丽莉优先安排邓伟质押股权基金的拍卖和出售;
5.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益阳集团、邓伟和公司承担。
第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01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结论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益阳集团将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5,642,900元及利息给罗丽莉(利息计算:基于人民币95,642,900元,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
2.益阳集团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罗丽莉支付32.83万元的财产查封担保费和律师费;
3.益阳集团第一、二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邓伟对益阳集团所欠贷款本金95,642,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5,642,900元为基础,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邓伟有权向益阳集团追偿;
5.邓伟对上述第二次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邓伟有权向益阳集团追偿;
6.当益阳集团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罗丽莉有权优先获得邓伟拥有的益阳集团1500万股自然人股的拍卖及出售所得;
7.拒绝罗丽莉的其他主张。
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54.18万元,其中罗丽莉承担1.66万元,益阳集团承担52.5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这起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该判决是一审判决的结果,尚未生效,其对公司当前和未来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该公司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以上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建议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益阳新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标题: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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