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涉宅基地采用权纠纷,是否一律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本篇文章2238字,读完约6分钟
❖
广州的例子●第70期
在农村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纠纷非常常见。 广州村民李先生起诉村民委员会将其宅基地面积的一部分用于道路工程,村民委员会承诺赔偿,但迟迟没有结果。
一般来说,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与宅基地有关的事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在不被受理的土地权利相关的问题上,不经过行政机关的先行解决受理吗?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起诉到底能被法院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吗? 请一起加入今天的广州例子。
基本事件
年12月27日,广州市村民老李和广州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书:村民委员会占用老李宅基地20平方米修建通行通道,村民委员会补偿一定村庄集体土地 村委会当天发行了《老李房屋用地面积审计情况表》。
通道建成后,李先生和亲属多次要求村委会履行土地交换的补偿约定,但都没有结果。 因此,李先生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命令法院解除他和村委会于年12月27日签订的土地交换补偿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支付李先生占有的20平方米土地录用费59259.26元(自. 12.27至. 4.27 )。
争论的焦点
李先生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吗
裁判的结果
一审法院于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李先生的起诉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裁定不予受理。
判决后,李先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州中院于年6月18日作出裁定,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也不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此取消原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指令。
法官的辩解
主裁判
梁燕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广州中院认为,从李先生提供的“不动产权状况说明”来看,李先生的私有土地面积为102.70㎡,住宅面积为74.00㎡,也就是说李先生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上盖面积是明确的,没有必要再明确李先生宅基地的采用问题 李先生现在起诉村委会将其宅基地面积的一部分用于道路工程,村委会答应补偿,但至今没有补偿。 经过审查,李先生起诉村委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一审法院以李先生的指控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理由,裁定李先生的起诉不冤枉。
宅基地采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形式,是我国农村居民为住宅建设享有的地上权。 我国现在的宅基地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城市宅基地,法律规定的宅基地采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住宅建设享有的地上权。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主体第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其宅基地采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相结合。 宅基地采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分不开,中国农村宅基地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相结合,使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这项福利表明农民可以免费取得宅基地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不能享受这项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农村宅基地采用权发生的纠纷,如采用权纠纷、侵害采用权纠纷、房屋全权纠纷、宅基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全部权和采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认为有必要先进行前置行政的解决,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宅基地采用权的确认涉及宅基地采用方案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组织根据组织章程及相关法律自主解决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即关于宅基地采用权的纠纷,一般结果是起诉
要把宅基地采用权纠纷涉及的案件一律定性为土地权利纠纷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先行行政解决,这一概括说的解决意见过于机械化,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宅基地发生的纠纷多属于物权、侵权、债权纠纷关系,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关系,当事人发生纠纷后要求司法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享有物权、债权的依据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是基于司法途径处理纠纷的信任,因为法院也承担着纠纷的审判功能。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物权归属、文案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确认权利”的规定,宅基地采用权纠纷涉及的案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受理后,通过司法审判,有助于对某种问题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规范和诱惑行政机关解决同样的问题。
这件事实质上是宅基地采用权和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对补偿标准发生纠纷而引起的纠纷,宅基地采用权本身没有争议,所以不能一概认为属于宅基地采用权确权纠纷,不能认为老李的起诉,
法官后语
宅基地采用权是农民安居立命之本。 现阶段,宅基地具有比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探索解决宅基地采用权相关事件的意义重大,妥善解决宅基地纠纷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们需要继续寻找合理正确的处理关于宅基地采用权的争端的方法。
例周见,普法不底线。 在后台回复关键词“广州例”,或者点击菜单上的“广州例”,可以得到get过去的很棒的例子。 赶紧看看吧~
▼
往时阅读
丈夫结婚内把不动产送给“小三”? 法院:转让行为都无效!
“网络合同”的劳动关系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广州修理工被“平台”坑了
无辜的! 被毒虫叮咬生病,买了意外保险的我能申请申请吗?
微信又改版了
★星标置顶“广州中院”
第一时间找到我们~
资料来源|广州中院立项庭
作者|王芬
发编|席林林
|毛帅楠
微信公众账号: gzcourt
我觉得很漂亮,你最好点“看”。
标题:要闻:涉宅基地采用权纠纷,是否一律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地址:http://www.wq4s.com/wlgyw/14797.html
免责声明:搜索报是乌拉圭颇具影响力的政治周报,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搜索报的作者将予以删除。